南京中医药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制定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含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及其附属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和岗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准确地揭示学校内部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针对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针对学校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险患,明确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方向与重点。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小组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等。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内控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控建设。要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评价监督,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学校每年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专项评价是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年度评价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评价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内部监督情况和其他情况。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
第八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九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
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业务管理、建设及维修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业务内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内部控制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
(三)内部控制的设计对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五)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六)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七)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以下阶段: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成评价工作组;
(三)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四)实施现场测试;
(五)认定控制缺陷;
(六)汇总评价结果;
(七)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开展全面自我评估,填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并撰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组结合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价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组综合运用现场调查、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现有的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没有按现有的内控设计意图运行,或因执行者没有获得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而无法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巡查工作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应当对外部监督部门在各类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缺陷要积极进行整改,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尚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列出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对不重视或无理由拒不整改的,学校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