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预算拨付的校级科研经费等。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到位、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根据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的科研项目结项书,审计处进行审签。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科学技术处委托或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到位、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三)财务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到位情况。科研项目来源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是否及时按合同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二)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等问题;
(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支范围是否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五)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等后果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须在结题验收5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处提出申请,需委托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须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日或报告需求日30日前进行委托。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
3.经财务处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等;
3.经财务处盖章确认的科研项目决算报表;
4.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购置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研究结题总结;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具体程序
(一)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的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经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科研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2.审计处对报审的科研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对于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规定,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的决算,退回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3.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研经费开支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决算报表符合编报要求的科研经费决算给予签章确认。
(二)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审计的程序
1.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科学技术处的委托或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2.审计处了解科研项目的情况,成立专项审计组。
3.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项目所在学院,并抄送科研项目负责人。
4.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
5.审计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以及被审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必要时需进一步征求科学技术处意见。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处送达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处针对提出的意见做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7.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委托审计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
8.审计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整理审计资料,及时归入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由审计处在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项目组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后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审计处协同科学技术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工作程序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及时移交学校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暂行)》(南中医大审字〔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