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 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审计规定(南中医大审字〔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5-06-20 浏览次数: 73

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

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合理节约资金,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升审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的审计项目与审计起点金额标准:

(一)租赁服务类项目:批量或单件2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车辆租赁、服装租赁、会场或舞台布置。

(二)制作服务类项目:批量或单件3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各类证书、徽章的设计制作;宣传、会议手册的设计制作;宣传展板、展示架、标牌设计制作。

(三)物资采购类项目:批量或单件4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食品、慰问品、服装、纪念品、文创产品。

第三条  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的审计范围:

(一)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的项目。

(二)未经政府规定的网上平台或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系

统购置及备案的项目。

(三)特殊应急条件下(如防疫、防洪等突发事件)的零星采购项目除外。

第四条  项目报审单位应积极配合零星采购项目审计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报审表),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处对采购项目程序的规范性、手续完备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审计处自行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结算。未按审计处规定审计的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项目报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审计规定》(南中医大审字〔20206号)同时废止。


附表: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报审表



附表

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报审表

项目名称


报审部门


报审日期


部门意见


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部门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及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送审人


联系方式


报 审 材 料 清 单

报审材料目录

数量(页/份)

备注

项目合同或供货明细清单、服务报价单(加盖公司公章)



采购询价单或供货商选择情况说明(加盖采购部门公章)



验收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



采购项目的样品、图片或清单



与项目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会场或舞台布置需要通知审计处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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