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
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合理节约资金,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升审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的审计项目与审计起点金额标准:
(一)租赁服务类项目:批量或单件2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车辆租赁、服装租赁、会场或舞台布置。
(二)制作服务类项目:批量或单件3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各类证书、徽章的设计制作;宣传、会议手册的设计制作;宣传展板、展示架、标牌设计制作。
(三)物资采购类项目:批量或单件4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食品、慰问品、服装、纪念品、文创产品。
第三条 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的审计范围:
(一)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的项目。
(二)未经政府规定的网上平台或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系
统购置及备案的项目。
(三)特殊应急条件下(如防疫、防洪等突发事件)的零星采购项目除外。
第四条 项目报审单位应积极配合零星采购项目审计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报审表),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处对采购项目程序的规范性、手续完备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审计处自行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结算。未按审计处规定审计的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项目报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审计规定》(南中医大审字〔2020〕6号)同时废止。
附表: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报审表
附表
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报审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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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部门 |
| 报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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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部门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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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及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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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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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审 材 料 清 单 | 报审材料目录 | 数量(页/份) | 备注 |
项目合同或供货明细清单、服务报价单(加盖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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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询价单或供货商选择情况说明(加盖采购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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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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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的样品、图片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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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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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或舞台布置需要通知审计处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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