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南中医大审字〔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5-06-20 浏览次数: 23

南京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决策部署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的各部门、学院、单位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一)各部门、学院、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各部门、学院、单位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学院、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政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资金、资产量大的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同一学院、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和校内监督检查、巡察联动机制建设,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二)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

(三)审计处征求纪检、巡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建议名单纳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报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依规依法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费用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召开由党委组织部、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当被审人员较多时也可采取集中召开进点会的形式。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情况听取被审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目标责任书、考核检查结果、业务资料、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与履职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文档;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评价客观。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党委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或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并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审计委员会做总结汇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学校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理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评价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落实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相关制度;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对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审核认定,予以销号;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问题进行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审计处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南中医大审字〔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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