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规定
南中医大审字〔2020〕7号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日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审计资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职能部门。凡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上级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已经委托的业务除外)。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建设工程项目重点环节、重点阶段的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复审;
(四)零星工程项目审计;
(五)建设工程项目控制价审计;
(六)财务收支审计;
(七)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经营效益审计;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对于投资额在100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审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依据投标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服务态度与执业水平等综合情况选取3至4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学校该类工程审计的入围服务单位,审计处根据服务质量和效率从中确定;对于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大型基建投资工程采取单独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七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与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入围机构实施审计。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中介机构要提交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如提出修改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加以完善。在项目过程中,审计处如发现审计人员不尽责或不胜任,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派出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掌握和了解审计中的信息情况,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条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及时提供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及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学校解除与该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
(一)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不规范,且拒绝纠正的。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纠正的。
(三)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弄虚作假,违反审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三条委托审计费用的标准
审计费用依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审计费用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委托审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审计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审计取费率×复审审定价计算;
(二)建设工程项目重点环节、重点阶段跟踪审计的审计费用按建设工程审计核定价×1%计算;若项目造价中,设备类占投资比50%以上(含),审计费用按建设工程审计核定价×0.7%计算;
(三)建设工程项目复审审计费用为:复审核减金额×12%计算;
(四)零星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基本审计费加效益审计费计算,基本审计费每项1000元;效益审计费按审计核减金额×5%计算;
(五)工程项目的控制价审计费用为:
1、控制价审核单位和项目跟审服务单位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支付:
项目报审价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控制价审计费为2000元;项目报审价200万-500万(不含500万元),控制价审计费为3000元;项目报审价500万-1000万(不含1000万元),控制价审计费为4000元;
2、控制价审核单位和项目跟审服务单位一致的,控制价审核作为跟审服务的内容,不再单独支付控制价审核费用。
(六)财务收支审计及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效益审计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审计总费用在学校招标起点以下的由审计处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从学校招标产生的入围服务单位中确定,总费用在学校招标起点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收集整理委托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审计服务成果,做出相应的评价,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体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